打掉蓄电池犯法吗,打掉蓄电池犯法吗判几年

栏目: 蓄电池 编辑: 蓄电池网 浏览量: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打掉蓄电池犯法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打掉蓄电池犯法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南宁市偷电瓶的那么猖狂?

南宁偷电瓶者猖狂,只能说明当地社会治安不好。″南宁"其谐音是″难宁",是个"难以安宁之地″。社会治理,治和贼之间是一对不可调合的矛盾,就像猫捉老鼠的游戏,猫高一尺,鼠高一丈,反之猫高一丈,鼠必躲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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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偷瓶贼不再猖狂,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必须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一是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自我防护,比如车上加报警器,不等贼盗,近即警报,把贼吓跑;加固锁具,增加盗贼作案成本。二是社区要加强防范宣传教育,加强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加强固定门岗和流动巡岗的盘查力度;增加监控摄像头数量,做到无死角无盲区;电动车辆集中管理。三是警民联防联控。只要市民、社区、警方″三防″联动,小小盗瓶贼就无形可遁,有瓶难偷。还南宁安宁,还车主电瓶。南宁无贼,安全出行。

说得不对,南宁不是偷电瓶猖狂,是小偷太猖狂,大白天入室偷电单车,有监控录像记录报案也没下文,公交车上当众偷学生手机,学生哭了几个站好伤心,好心痛,这是我爸爸买给我的手机,里面有我和爸爸合影和一段视频,爸爸走了,永远的走了,女孩哭得好伤心,撕心裂肺的喊着,还我爸爸!当大家听明白的时候,小偷已经无影无踪了!

小心你电瓶今晚就不见!!!

嫌疑人语录:打工不可能的,这辈子不可能的

我觉得在牢里比在家里好,家里没有妞儿

小心你电瓶今晚就不见!!!

让我们向切格瓦拉致敬!!!

我我们一起去偷电瓶吧!

忘了他吧,我偷电瓶养你啊


感谢头条的邀请,南宁以前是不会有很多人偷车的,现在偷车多,是因为我回来了!对,我回来了!偷车是不可能偷车的,只能开开门面,收收徒弟开锁这样子,维持生活,我现在比以前混的好多了,徒弟又多,我口才比以前好多了,只有收徒,销售这样子才能维持生活。

与其埋怨市场买卖造成,还不如说是犯罪成本低才是主要原因。如果偷个电瓶判3年,犯罪成本高了偷盗电瓶利益不平衡了还有谁去偷电瓶。再一个群众安防意识不专业,乱停乱放没有报警器的电车被偷是主要原因。南宁市公共治安力度普遍下降,警力集中在大案或利益较大黄赌毒。所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方方面面问题都存在,所以电瓶被盗的大环境现象就不言而喻了。

希望首府能重视能让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前几天我的车子4.2米的车在丰达路被撬了一对100伏电瓶而且是焊死都还把我的割断,去买电瓶来换时店家说今日我已经换了三对,那么疯狂的社会毒瘤为什么有关部门不查还是放水,如果不解决这帮团伙很影响南宁首府的市容市貌不然这帮刽子手太猖狂了

如何看待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谢谢邀请回答!

随着昆山警方一篇非常详细的警方通报,备受关注的昆山电动车主“反杀”宝马男事件终于尘埃落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虽然,事件已定性,但这期间网络上一度出现热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法律问题让笔者很感兴趣!我们知道,中国的《刑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大幅度的参考了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所以,我忽然有个假设:昆山反杀案发生在德国会怎样?

一、中德两国防卫过当的有关立法规定之比较

1、中国

我国《刑法》第 20 条规定,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我国刑法对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赋予被侵害人本人及第三人无限防卫权,从而对公民的个人权利给予有力的保护。也就是说,只要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违法和有责的行为,只是在处罚的时候应当减轻和免除处罚。只有在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进行防卫的时候,即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是违法和有责的行为,也即无限防卫权。

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在防卫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慌乱、恐惧等的影响而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仍然认为是防卫过当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考虑行为人在防卫过程中的主客观情况,具体裁定是应当减轻还是免除刑罚。

2、德国

德国刑法第33条明文规定: “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考虑了防卫人在防卫时面对的特殊处境而在主观上表现的慌乱、恐惧和惊吓下实施的防卫过当行为,从而认定是一种阻却责任的防卫行为,并且分析了行为人在集中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扩展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对无关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假想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的情况下是否排除无罪的问题。

如果放在以前,我会说司法机关执法不应该受舆论干扰,于海明即使无辜,判决也不该因他而改变。

但现在我改变了态度,因为现今的中国,能进步一点就是一点,方式不再那么重要了。

熟悉司法的朋友其实都知道,通过正当防卫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非常少,知乎有位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坦诚,在他见过的5000多个案子里,被判定为正当防卫而免于刑事责任的案子一个都没有。

于海明能得到全国网民的关注,真是幸运,也亏得他是在现代的中国, 网络媒体传播快+摄像头遍布,使得全国人民在短时间内目睹到到他的遭遇。

换一个时代,大概他就这么因为过失杀人罪或者防卫过当坐牢了吧?

首先,事实证明之前网络上所公开是事实证据并非全部。

同时,网传死者龙哥往回跑的时候,喊着“有枪”的说法实属谣传,这件事情结束之后,笔者认为应当对造谣者追究相应责任。

而这件事情至今,也最终如笔者判断所言,最终定性为正当防卫。

下面笔者帮大家了解一下其定性的原因和具体内容,而这个案例本身,也将是我们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一步。

而此前笔者认为,获取客观事实的根本是在于“演绎法”,即演绎推理,这也是大陆法系的基本原则。

就演绎推理来说,必须要衡量事件的全貌,才能对其中某一特定行为做出定性。

所以,此前笔者在“持续保障安全”方面所作出的判断是正确的。因为,死者的主观恶性和行凶行为,直接构成了其可能在阶段性逃离后,仍旧会采取行凶行为的根本依据。

这个时候电动车男的自我保障机制仍旧处于持续的触发之中。

笔者之前判断的例证如下:

首先感谢昆山警方和昆山检方高效的工作,积极回应网友关切,维护法律权威,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司法实践活动。我还有几点补充看法:

一、昆山警方和昆山检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将成为中国刑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不仅仅是出于法律规定,更是维护法律权威,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其结果必定影响深远。

二、这次案件网络反响强烈,同时也是一次很好的网络普法教育,我本人也有很多收获。

三、感觉这事还没完,受害者家属还可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也有可能提起刑事自诉。

四、同时,这也是一次政府机构利用新媒体平台积极网友关切的典型案例,示范意义重大。

最后想说的是,希望警方做出撤案的决定是完全基于法律规定,而没有受到网络舆论的任何影响。

屡经人生不顺的弱者于海明,在遇到莫名其妙的伤害之后,卷入一起命案之中。不过,警方通报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当会给他以莫大的慰藉。

“昆山砍人案”关于于海明是否正当防卫的定性,在响应时间之快的方面,应当是超越了很多人的想象。

警方案情定性有理有据,以及向社会反馈的时效快速,值得大赞。

不出所料,“昆山砍人案”的焦点还在于,于海明在夺刀反击后,龙哥落荒而逃的过程中,有没有被再度击杀中。这一点也是法律界对于海明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争论中的主要模糊点,因为当时网传的视频,并不能明晰这一点。

9月1日下午,警方发布的通报厘清了这一争议点,通报指: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广受关注的“昆山砍人案”,之所以舆情一边倒的倾向于支持于海明,也是期待“正当防为”在防止、制止及反抗犯罪中产生更大的包括震慑在内的积极作用。

一般认为,此案定性具有重大意义,并显示出重要进步。此前报道的一些案例显示,老百姓的实施防为中,遇有命案,“防为过当”的概率远大于“正当防为”。而“昆山砍人案”最终的性质认定,将给未来类似事件带可借鉴与可参照的范本。

另外,“昆山砍人案”最终定性,对犯罪分子也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并对预防犯罪产生积极作用。这种作用产生于三个方面:一是舆情汹涌倒向情理所在,显示社会正能量;二是正当防卫并非只属于被动防守、小量反击,公民实施防卫权应受鼓励;三是当大杀器行凶发生时,全力以赴痛击侵害也会受到法律维护,拘手拘脚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有时反而鼓励了犯罪。

最后,这一事件的前后发生亦表明,在法律与情理之间,并不一定是鸿沟,更多的是相向而行的正义之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打掉蓄电池犯法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打掉蓄电池犯法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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